匿名網友 |發(fā)布于 2011-03-12 22:41:36
農村土地網專家回復:
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在數次改革的背景下展開的,許多集體林權已經確定了經營主體,包括集體劃定的自留山、集體確定的責任山、集體流轉的經營山、集體劃撥給國有森林經營管理單位的經營管理區(qū)以及集體林地林木被占用等情況,需要區(qū)別對待、認真梳理,逐步解決存在的問題后,落實林地承包經營制度,確立農民經營主體地位?!兑庖姟穼嵤虑笫堑靥岢龇诸愄幚磙k法:
一是“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,不得強行收回,不得隨意調整”。也就是按林業(yè)“三定”政策劃定的自留山,要保持政策的連續(xù)性和穩(wěn)定性,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和經營。一些地方改革中把責任山轉為自留山或者補劃自留山,這種做法沒有實質性意義,因為自留山在林權抵押或流轉時還會遇到法律障礙,權利受到限制。
二是“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、承包或流轉合同規(guī)范的,要予以維護;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(guī)范的,要予以完善;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,要依法糾正”。這里“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”,包括集體流轉(承包)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,也包括集體確定給農戶的責任山。這次改革前集體流轉的林地,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流轉期限過長、面積過大、租金過低等問題?!兑庖姟诽岢龅奶幚磙k法,充分體現了尊重歷史的政策,通過完善合同可以處理好的,宜采取完善合同、繼續(xù)經營的辦法;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大多數成員要求解除合同的,要依法糾正。按林業(yè)“三定”政策確定的責任山,屬于均等方式分配的,可以依法確立林地承包經營權。
三是“自然保護區(qū)、森林公園、風景名勝區(qū)、河道湖泊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(農)場、墾殖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、林木,要明晰權屬關系,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(qū)的穩(wěn)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”。明確提出了集體林地、林木的權屬關系要在改革中依法確立。在此基礎上,逐步解決好經營管理區(qū)的穩(wěn)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問題。四是“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、林木,要依法調處,糾紛解決后再落實經營主體”。提出了妥善處理林權爭議的方法,明確有權屬爭議的林地林木不得隨意確定經營主體和發(fā)放林權證,必須先解決糾紛,后落實經營主體,防止強行占用林地林木,避免事態(tài)擴大和矛盾激化,影響林區(qū)穩(wěn)定的局面。